經濟部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SBIR 補助申請指南 115 年度
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5 年 SBIR 申請須知》整理。
每一條都標出處條次,你可以自己回查原文。
先搞清楚三件事
多數人對 SBIR 的誤解集中在這三點。先看完再往下讀,可以省掉很多白工。
一你想申請多少,不是你說了算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 50%,而且自籌款必須小於或等於公司實收資本額。須知原文把這條寫成一串不等式貳、八(二):
補助款 ≦ 自籌款 ≦ 實收資本額
多數整理只提到「補助款不能超過自籌款」,漏掉後半段。但對小公司來說,後半段才是真正的天花板。
實收資本額 100 萬的公司,自籌款最多 100 萬,補助款就最多 100 萬——即使 Phase 1 的補助上限寫的是 150 萬。
自籌款如果大於實收資本額,須知要求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貳、八(二)。
二核定不等於入帳
Phase 1 期程 6 個月,落在「計畫期程未逾 9 個月」這一類,補助款分 2 期:第 1 期簽約完成後撥付,第 2 期要等結案報告審查通過肆、二(一)。
須知規定的是「分為 2 期」,沒有訂兩期的金額比例(15% 尾款那條只適用於期程大於 9 個月的計畫)。但不論比例如何,第 2 期一定要等計畫全部做完、結案報告審查通過之後才會進來。這段期間的研發支出得自己先墊。實際分期金額以專案契約書為準。
想一次全額拿到有辦法:簽約時檢附與政府補助金額等額的履約保證金(書),簽約完成後一次性全額撥付肆、二(一)2。代價是你要先有那筆保證金。
三查核點寫得越滿,被扣款的風險越高
結案審查時若未達計畫書所列的預定查核點,專案辦公室得「按預定查核點未完成比例扣除補助款」肆、二(三)。
同時,須知又要求查核點必須「具體可評估其規格、功能且據以執行計畫驗收,並避免使用概括或敘述性質的質化描述」貳、四(一)1。
兩條合起來的意思是:查核點要寫得具體可驗收,但不能為了好看而灌水。寫得漂亮卻做不到,結案時會按比例扣錢。
你能不能申請
正面資格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且符合下列任一貳、一(一):
- 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
-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
注意是「或」不是「且」,符合其中一項即可。經常僱用員工數須以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證明。
計畫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貳、一(三)。
9 項不得申請
這 9 項是硬排除貳、一(二)。任一命中即出局,先確認自己沒有踩到,再往下投入時間。
- 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的重大違約紀錄
- 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期間尚未屆滿
- 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已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且情節重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
-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三個最容易被忽略的:
- 第 4 項:同一個補助案件不能重複拿其他政府補助或租稅優惠。
- 第 7 項:不只你自己,你的轉委託單位有陸資也會連坐。外包對象要先確認。
- 第 8 項:分公司不能申請。
蓄意隱瞞上列情事,或申請文件、資料、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致主管機關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除駁回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外,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五年貳、一(二)。
階段之間還有一道關
這點多數整理會略過。
- 先執行 Phase 1 後想延續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才能申請貳、一(四)。
- 想申請 Phase 2+,須待 Phase 2 結案且經 Phase 2 委員同意後才能申請貳、一(五)。
不是「結案就能接下一期」,還要委員點頭。
三個階段怎麼選
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依研發階段分為三階段壹、三(三)。
Phase 1 先期研究
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分析,驗證創新構想可轉化為實際可行的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
申請時須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技術瓶頸與挑戰、顧客痛點與需求等)、執行創新構想之規劃(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等)、預期達成之驗證目標與成效,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以簡報格式申請貳、二
Phase 2 研究開發
針對已經驗證可行性的創新構想,進行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的研究開發,並延伸至小量試產/服務試營運階段。
申請時須敘明: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工作規劃、可查核之量化指標、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研發經驗與執行實績。
以計畫書格式申請。另須提供初期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驗證成果貳、四(一)3
Phase 2+ 加值應用
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所完成的技術、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藉由技術升級、產品商品化、服務功能加值、商業模式優化,達成研發成果多元化應用、產業鏈整合或新市場拓展。
須於前次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基於前次計畫成果延續申請。
Phase 2+ 有回饋金義務,見 Phase 2+ 的回饋金
六大計畫領域
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服務壹、三(二)。
- 前五項領域:計畫內容應聚焦於產業關鍵技術之新研發或新應用,並透過技術整合、流程優化或跨域運用,除補強自身技術缺口外,亦可提升關鍵技術能量,且應具體展現明確效益。
- 服務領域:應以需求或市場導向為主軸,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多元運用,帶動服務模式或商業模式之發展。
個別申請與聯盟申請
- 個別申請:個別公司提出壹、三(四)1。
- 聯盟申請: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主導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成員占比須達 60%(含)以上壹、三(四)2。
聯盟另有幾條限制貳、一(六):
- 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 成員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所稱之關係人(能證明依計畫需要之合宜性、或不具控制能力與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 非中小企業成員所編列經費占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你實際能拿多少
補助上限表
依申請類型與階段貳、八(三):
| Phase 1 | Phase 2 | Phase 2+ | |
|---|---|---|---|
| 個別申請 計畫期程 | 6 個月 | 6 個月以上,2 年為限 | 6 個月以上,1 年為限 |
| 個別申請 補助上限 | 每案 150 萬 | 每年不超過 600 萬 2 年全程不超過 1,200 萬 | 每案 600 萬 |
| 聯盟申請 計畫期程 | 不適用 | 9 個月以上,2 年為限 | 9 個月以上,1 年為限 |
| 聯盟申請 補助上限 | 不適用 | 每年不超過家數×500 萬 2 年全程家數×1,000 萬為上限,最高不超過 3,000 萬 | 家數×500 萬為上限,最高不超過 2,500 萬 |
備註貳、八(三):
- 個別申請案撥付補助款每家每年不超過 600 萬。
- 聯盟案原則每案每年不超過家數×500 萬,每家成員企業全程補助以 1,000 萬為上限。
- 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可延長執行期間:Phase 1 至 9 個月、Phase 2 至 3 年、Phase 2+ 至 1.5 年。
期程不滿全程,上限按月數遞減
Phase 2 及 Phase 2+ 的每案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須知給的範例:個別申請 Phase 2,期程 18 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 萬 ÷ 24 個月 × 18 個月 = 900 萬元。
然後再被實收資本額卡一次
補助上限表只是第一層。真正的算法是三層取最小:
- 階段上限(查表)
- 依實際期程月數遞減後的金額(Phase 2/2+ 適用)
- 你的實收資本額
因為補助款 ≦ 自籌款 ≦ 實收資本額貳、八(二)。
另外,因為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你的計畫總經費至少要是補助款的 2 倍,其中一半得自己出。
這個工具只是把上面三層規則算給你看。關閉 JavaScript 時,上方的補助上限表、遞減公式與官方範例仍完整可讀。
委外的天花板
技術移轉及委託費預算編列以不超過總經費之 60% 為原則壹、三(四)3。
可以委託的對象分兩類:
- 技術引進或轉委託單位:相關業者、法人單位或學校。
- 顧問諮詢單位:僅限未曾獲 SBIR 推薦之申請企業可委託。該單位須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 7020 或 I103060 管理顧問業,並須通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登錄。申請時須檢附登錄證書影本貳、三(二)6。
七個會計科目
依附件 C 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經費只能編在這七個科目:
- 人事費(研發人員/國際研發人員/顧問)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研發設備使用費
- 研發設備維護費
- 技術移轉及委託費(技術或智財購買費/委託研究費/委託勞務費/委託設計費/委託諮詢費)
- 國內差旅費
- 專利申請費
注意:沒有「設備購置費」這個科目。設備只能編列使用費(折舊)與維護費,不能直接編購置金額。
| 限制 | 比例 | 分母 | 性質 |
|---|---|---|---|
| 人事費 | 60% | 計畫總經費 | 原則,超過須敘明理由 |
| 待聘人員人月數 | 30% | 計畫總研發人月數 | 不得超過 |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25% | 計畫總經費 | 原則,超過請補充說明 |
| 計畫書內未明列之消耗性器材 | 20% | 該預算科目經費 | 不得超過 |
| 技術移轉及委託費 | 60% | 計畫總經費 | 原則 |
| 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購買費 | 30% | 計畫總經費 | 上限 |
| 委託諮詢費 | 5% | 計畫總經費 | 上限 |
消耗性器材那兩個百分比的分母不同,很容易看錯:25% 是占計畫總經費,20% 限的是計畫書裡沒有明列的項目占該科目經費。
設備折舊怎麼算
已有設備:
月使用費 = (A × B) ÷ (剩餘使用年限 × 12)
A=已有設備為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或未折減餘額,B=套數,並依預計使用月數編列。該設備如有預留殘值,剩餘使用年限應外加 1 年:剩餘使用年限 Y = N(財產目錄所列耐用年限 − 已折舊年數)+ 1。若 N = 0 而 Y = 0(設備已無殘值),則該設備不得列報設備使用費。
新增設備:
月使用費 = (A × B) ÷ (耐用年數 × 12)
A=單套購置金額,B=套數;耐用年數參考財政部國稅局公告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已有與新購的劃分以計畫開始日前後購入為分界:國內採購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採購以進口報單上的進口日期為準。本科目不含事務性設備,並須加註公司財產目錄上的財產編號。
研發設備維護費:新增、購置 1 年內之設備不得編列維護費。
要準備哪些文件
個別申請應備文件
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上傳電子檔。其中第 1 至 3 項如使用工商憑證則免加蓋貳、三(一)。
| # | 文件 | 時效要求 |
|---|---|---|
| 1 |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 最近一年 |
| 2 | 勞保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 最近一期 |
| 3 | 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無違章欠稅) | 最近 1 個月 |
| 4 | 稅捐稽徵處「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無違章欠稅) | 最近 1 個月 |
| 5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 E) | — |
| 6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 K) | 僅適用特定身分 |
兩點容易出錯:
- 第 2 項如果公司人數未滿 5 人,可檢附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有未具勞保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證明。
- 第 5 項的同意書,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研發人員、顧問均須親簽。不是只簽一張。
聯盟申請另加
- 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附件 H)
- 研發聯盟成員權利義務待釐清事項(附件 I)
其他文件
-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附件 D)——必附
- 勾選「數位轉型」或「淨零排放」計畫特色者,應填寫計畫特色表
- 經國稅局同意延期/分期繳稅者:核准公文影本 + 聲明書(附件 J)。115 年度有兩個版本:疫情版與美國對等關稅版
- 涉及脊椎動物實驗: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動保法審議核可文件
- 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
(上述兩項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 委託顧問諮詢單位者: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附件 J 不是一般性解除「三年內欠繳稅捐」門檻的途徑,只適用已獲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未獲核准而仍有欠繳,仍落在 9 項排除條款的第 3 項。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退還貳、三(二)。
9 類加分條件
具備以下任一條件可提供證明文件作為審查加分貳、三(二)7。這部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主張:
- 曾獲經濟部創新研發相關獎項(小巨人獎、磐石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或經濟部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及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 屬傳統產業、新創事業、女性創業、青年創業
- 公司全體員工近兩年加薪幅度平均達 3% 以上(檢附勞保投保證明、薪資清冊等佐證)
- 曾參與勞動部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
- 已登記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社會創新組織
- 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依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第八點)
- 研發標的屬身心障礙相關產品或服務、智慧科技於高齡運輸服務、防災救災之應用,或鼓勵產業發展銀髮服務與產品
- 曾獲提報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2.0(產攜 2.0)
- 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技術升級轉型」產業——公司/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或計畫研發成果之應用產業符合下列 22 項
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瓷、木竹製品、紡織帽子、圍巾、紡織手套、傘類、布窗簾、紡織護具、農藥、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品
第 3 項特別值得留意:近兩年平均加薪 3% 以上就能加分,只要調出勞保投保證明和薪資清冊就能佐證,成本很低卻常被忽略。
送件與流程
隨到隨受理,但「收件日」有定義
本計畫採隨到隨受理貳、五。
文件齊備正式收件日 = 企業依須知備齊文件提出線上申請,經專案辦公室確認應備文件無闕漏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以其文件齊備線上申請之日為正式收件日。
換句話說,送出當天不算數,要等專案辦公室確認無闕漏。
補件只有 5 個工作天
專案辦公室初步檢查申請資料,若有闕漏或錯誤,須依通知於 5 個工作天內補齊或修正,逾期則退件貳、四(一)。
檢查的「計畫內容要件」包括四項:
- 查核點應提出具體可評估其規格、功能且據以執行計畫驗收,避免使用概括或敘述性質的質化描述
- 確實檢附計畫相關專利、委外之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聘任顧問合約及顧問個人切結書等附件;人力統計及經費需求表各項數字之統計正確且對應無誤
- 申請 Phase 2 之企業應提供初期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驗證成果
- 同一主題曾不獲推薦者,應清楚說明本次與前次申請之差異
完整流程
- 線上申請(Phase 1 簡報格式/Phase 2、2+ 計畫書格式)
- 專案辦公室檢查應備文件及內容要件(闕漏者 5 個工作天內補件)
- 系統以電子郵件發送正式收件通知
- 計畫審查會議(企業簡報)
- 決審會議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核定
- 正式函知審查結果
- 計畫簽約
線上申請網址為 SBIR 官網 www.sbir.org.tw貳、二。
想撤案?有期限也有罰則
文件齊備正式收件日後若要自行撤案,須於辦理計畫審查會議前 3 個工作天,檢送已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撤案函通知專案辦公室貳、六。
逾期未完成撤案且未出席計畫審查會議,則以「未出席審查會議,不予推薦」結案,並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案申請 SBIR 計畫。不想去也要正式撤,不能默默缺席。
審查怎麼評
個別申請的審查項目
Phase 1參、二:
- 技術/服務創新性(較同規模產業既有構想具差異性)
- 研發人員專業能力
- 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可查核之量化指標
- 關鍵技術及智財引進與轉委託研究
- 人力、經費、使用設備等投入資源合適性
- 建議補助額度與權益
第 1 項的比較基準值得特別注意:是「較同規模產業既有構想具差異性」,不是跟產業龍頭比。小公司不必證明自己領先全球,要證明的是相對於同規模同業的既有做法有差異。
Phase 2 在此基礎上,創新性的比較基準改為「較同規模產業既有作法具差異性」,並新增:可量化之技術/服務先期成果、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服務領域須具 1-3 個月試營運與營業額目標。
Phase 2+ 的首項為「Phase 2 研發成果加值應用可行性與競爭力」,並含研發團隊實績與執行能力、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
聯盟申請另加「整合性研發動機」、「聯盟成員分工協議與權利義務是否明確」,以及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是否具合作綜效」。
決審會議看什麼
決審會議的審查重點只有三項參、四:
- 政府政策方向配合程度
- 計畫整體資源分配之合理性
- 預期成果、成效、產業關聯效益等績效指標合理性
簡報要講什麼
簡報重點應包含但不限下列項目參、三:
- 計畫創新性(創新之核心技術或服務模式、國內外發展情形)
- 加值應用性(Phase 2+ 適用)
- 實施方法(執行步驟及研究方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
- 計畫分工架構(含委外工作說明)
- 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 資源投入情形(人力、時間、經費)
- 產業預期效益/加值應用(商品化的市場效益)
- 書面審查意見回覆
進階申請 Phase 2 須先說明先期研究成果;Phase 2+ 須先說明 Phase 2 研發成果。
簡報當天的硬規定
這一段建議在會議前一週就對一次。違反任何一條都會直接影響當天參、三:
| 與會人數 | 每家企業至多 3 人,以參與計畫研發人員為主 |
|---|---|
| 顧問/委外與會 | 其中委外單位、顧問諮詢單位或外聘顧問至多 1 人 |
| 報告者 | 原則上以計畫主持人為主;必要時可由企業參與計畫研發人員代表 |
| 顧問發言 | 詢答過程中如需委外/顧問補充說明,須先徵詢主席同意 |
| 簡報時間 | 個別申請 30 分鐘為限;聯盟申請 40 分鐘為限 |
| 簡報內容 | 須含『簡報』與『書面審查意見彙總表』回覆說明,針對所有內容逐題回覆 |
| 簡報電子檔 | 開會前 1 個工作天中午 12 點前提供 |
| 與會人員證明 | 會議前 3 個工作天中午 12 點前提供正職員工證明(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宜) |
| 當天身分核對 | 攜帶實體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 視訊 | 自備可視訊設備,提早上線測試 |
| 其他 | 會議中請勿拍照、攝影及錄音,行動電話轉靜音 |
遇天然災害等事變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上班,審查會議順延擇日召開。
會議結束就定生死
計畫審查會議結束後,恕不受理任何補充資料。參、一
所有想補充的資料,都必須在會議當下講完或事前送達。
簽約
- 契約生效日可由企業選擇,最早以公告核定日之當月第一日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 2 個月。若審查作業跨至次年度,契約生效日不得追溯至前一年度肆、一(一)。
-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肆、一(二)。
- 須於核定通知函所訂期限內完成簽約。無法如期者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可展延一次,最長 14 天(日曆天),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肆、一(三)。
注意這裡有兩個不同的期限:「不晚於核定後 2 個月」講的是契約生效日,不是完成簽約的期限;簽約期限另由核定通知函訂定。
錢什麼時候進來
這一段是多數企業低估的部分。
兩種撥款方式,自己選
A. 簽約時未提供履約保證金(書)
- 計畫期程未逾 9 個月(含 Phase 1 的 6 個月):分 2 期。第 1 期於簽約完成後撥付;第 2 期於結案報告審查通過後撥付。
- 計畫期程大於 9 個月:先預留補助款總額 15% 作為計畫尾款;其餘以契約生效日起每半年為 1 期,依期程月數編列款項為原則;最後 1 期若不足 3 個月者(含)併入前 1 期。
肆、二(一)1
B. 簽約時檢附全額政府補助金額等額之履約保證金(書)
簽約完成後一次性全額撥付。肆、二(一)2
關閉 JavaScript 時,上方兩種撥款方式的完整規則仍可讀。
請領次期還有一道門檻
每期工作報告經審查通過且會計報告經審查後,經費累計動支率達 75% 以上者,未提供履約保證金的簽約企業才能請領次期補助款肆、二(二)。
錢沒花到 75%,下一期就不會撥。
專戶與提領時點
- 須設立專戶儲存政府補助款並單獨設帳管理。專戶所生孳息、溢領罰鍰及計畫未動支之補助結餘款,應全數繳交國庫肆、二(四)。
- 簽約企業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次月一日,才可自專戶內提領或轉帳已動支之補助款肆、二(五)。
研發聯盟由專案辦公室撥付主導公司,再由主導公司撥付其他執行單位。
另外,如遇立法院審議經濟部預算凍結或刪減等特殊原因,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撥款日期肆、二(六)。
執行期間要做什麼
- 依契約每半年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計畫經費依補助比例核實報銷。
- 工作紀錄簿:Phase 2 參與計畫之執行成員均應據實填寫;Phase 1 得由計畫主持人代表據實填寫。
- 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款及政府補助款)須加蓋補助機關及計畫名稱;若由數計畫分攤者,應加附支出計畫分攤表。
- 支出憑證日期均應在計畫執行期間內,且憑證須註記「經濟部 SBIR 計畫補助」。
- 執行期間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進行查證,企業應配合提供資料、接受查訪及說明。
- 企業於計畫結束後 3 年內應配合成效追蹤,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
- 違反契約規定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肆、三
簽約後還能延長期程嗎
可以,但條件很嚴:依專案契約書第十一條,最多一次、3 個月,且不得增加補助款。核定時的期程上限仍是 Phase 1 六個月、Phase 2 二年、Phase 2+ 一年(生技製藥經審查可放寬)。
會被追錢的情況
經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肆、三(八)。
以及前面提過的:結案審查未達計畫書所列預定查核點,得按預定查核點未完成比例扣除補助款肆、二(三)。
Phase 2+ 的回饋金
這條幾乎沒有整理會提到,但金額與資格影響都很實際肆、三(九)。
執行 Phase 2+ 的企業,須於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並繳交訂單金額 1% 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補助款金額 2% 為上限。
沒做到的後果是連鎖的:
- 結案後 3 年間未完成回饋者,不得再申請本研發補助計畫。
- 計畫結案滿 3 年仍未完成回饋,予以停權處分,自停權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研發補助計畫。
申請 Phase 2+ 前,把這條算進成本。
智財、陸資與其他限制
- 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伍、二。
- 接受補助者,計畫執行期間內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伍、三。
- 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辦理伍、四。
- 企業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企業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伍、五。
- 同一研發主題不得同時一次申請本計畫兩案以上伍、六。
- 本計畫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均不得申請伍、十一。
- 企業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為其背書伍、十四。
沒過之後怎麼重來
這一段是全頁最該先看的。官方自己公布了未獲推薦的常見樣態,與其猜評審在想什麼,不如直接對照。
官方列出的「未獲推薦常見樣態」
資料來源:經濟部 SBIR 下載專區「申請階段」頁的「未獲推薦常見樣態」表格(現行官網頁面,頁面未載文件日期)。分「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兩套。
創新技術類
| 評審在問 | 被判不推薦的實際樣態 |
|---|---|
| 技術研發是否具創新性 |
|
| 先期研發成果是否足以驗證技術可行性 |
|
| 創意構想及技術指標、規格、功能、應用是否明確 |
|
| 較國內外現有技術是否具競爭優勢 |
|
| 評審在問 | 被判不推薦的實際樣態 |
|---|---|
| 關鍵智財或技術若委外或引進,是否具承接能力 | 本計畫擬透過採購國外設備來達到本案之技術規格目標,且關鍵技術委外執行,技轉能力尚未完善 |
| 研發團隊是否具備所需核心技術、專業能力及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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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期進度、計畫時程是否合適,查核點是否具體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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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步驟及方法是否明確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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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發展之方法、策略與模式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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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風險評估及因應策略是否適當 | 整體計畫未就相關技術之風險評估及因應策略進行敘明,缺乏驗證可行性,難以評核計畫執行之進度與成果 |
創新服務類
| 評審在問 | 被判不推薦的實際樣態 |
|---|---|
| 經營或服務模式是否具創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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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期規劃成果是否足以驗證計畫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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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意構想及服務平台、系統、模式是否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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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國內外產業現況比較是否具競爭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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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在問 | 被判不推薦的實際樣態 |
|---|---|
| 是否具備所需核心技術、專業能力及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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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智財或技術是否委外或引進,是否具承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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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期進度、計畫時程是否合適,查核點是否具體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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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發展之方法、策略與模式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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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化策略、效益是否具體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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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貫穿兩類的共同點值得注意:「關鍵技術全部委外」幾乎必被點名。技術類與服務類都各有兩條直指委外比例過高、自我掌握度不足。如果你的計畫大量依賴外包,這部分必須正面回應,不能迴避。
官方簡報列的「計畫書常見之缺失」
資料來源:經濟部《SBIR 計畫審查重點》簡報第 7–8 頁。該簡報 PDF 建立日期為 2020-10-07,官網下載專區目前已無連結,內容未必反映 115 年最新規定。不過下列七類缺失與現行 115 年附件 C 規則一致,仍具參考價值。
- 創新性不足——官方對創新的定義:「所謂創新係指目前在國內同業並無此產品技術、服務模式,或技術規格、服務模式之改良領先超越同業許多」。
- 查核點不夠明確——「每季至少有一查核點」;「查核點內容應以具體完成事項,且可評估分析其規格、功能之量化數據」。
- 人力編列與規定不符——「待聘人力人月數不得超過全部研發人力人月數 30%」;「人事費編列應為公司正職員工且直接投入計畫之研發人力」;「兼職人力與顧問投入人月不得列入研發人力中」。
- 顧問之費用與人力投入編列錯誤——「顧問費不得與委外研究重複編列,且投入人月不得列入研發人力中」。
- 人事費編列超出規定且未敘明理由——「一般人事費原則以占計畫總經費之 60% 為上限,但仍可視計畫執行實際所需,提高人事費之編列比例,惟需說明其理由,以利委員審核。」
- 編列差旅費——「國內差旅費僅限於人事費編列之研發人員,因計畫委託國內機構進行合作研究與技術(智財)引進情形,或因計畫開發所需至服務場域者。」
- 材料費編列超出規定——「材料費中,各項耗材規格尺寸大小比例單位應詳加敘述」;「辦公事務用品不得編列為材料費」。
其中「每季至少有一查核點」這條在申請須知本文裡找不到,但它是很具體的操作指引。
重新申請時的硬要求
須知明訂:同一主題曾不獲推薦者,應清楚說明本次與前次申請之差異貳、四(一)4。
這不是建議,是專案辦公室初步檢查「計畫內容之要件」的其中一項;沒寫清楚差異,可能在補件階段就被要求修正,逾 5 個工作天未補即退件。
地方型 SBIR
除了中央的 SBIR,多數縣市另有「地方型 SBIR」。兩者規模與門檻差很多,值得一併評估。
20 個縣市有辦,臺北與新北沒有
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地方型 SBIR 頁面,115 年度共 20 個縣市辦理,頁面註明僅臺北市、新北市未辦。
以 2026 年 9 月 26 日(民國 115 年 9 月 26 日)判斷,查得收件期的 17 個縣市已全數截止,最晚一個是屏東縣(115/7/17)。雲林、澎湖、連江三縣的收件日期未能取得官方原文。
116 年度各縣市官方頁面目前查無公告——這只代表查不到,不等於確認未公告。下表的用途是提前規劃 116 年度,不是現在可以申請。
| 縣市 | 補助上限(個別/聯合) | 執行期程 |
|---|---|---|
| 基隆市 | 100 萬/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 最長一年、不得短於六個月,自契約生效日起算 |
| 桃園市 | 100 萬/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 最長 10 個月、不得短於 6 個月 |
| 新竹市 | 100 萬/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 115/8/1–116/5/31(10 個月) |
| 新竹縣 | 100 萬/未設聯合類別 | 115/9/1–116/6/30(10 個月) |
| 苗栗縣 | 每案 100 萬/未設聯合類別 | 115/9/1–116/6/30;須知另訂研究開發計畫以一年為限 |
| 臺中市 | 100 萬/200 萬(2 家各上限 100 萬) | 115/9/1–116/5/31(9 個月) |
| 彰化縣 | 100 萬/2 家各上限 100 萬(合計 200 萬) | 115/8/1–116/5/31(10 個月) |
| 南投縣 | 100 萬/未設聯合類別 | 當年度 9/1 至隔年 5/31(9 個月) |
| 雲林縣 | 資料未取得 | 資料未取得 |
| 嘉義市 | 100 萬/未設聯合類別 | 7 個月,延長最多 1 個月 |
| 嘉義縣 | 100 萬(且不超過總計畫經費 50%)/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 115/10/1–116/5/31(固定 8 個月) |
| 臺南市 | 100 萬(不超過總經費 50%)/一案 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另有主題式聯盟最高 500 萬 | 9 個月(經同意最長得延長 1 個月) |
| 高雄市 | 100 萬/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 申請時自選 6 或 9 個月;遞補核定固定 7 個月 |
| 屏東縣 | 100 萬(不超過總計畫經費 50%)/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 最長 1 年、不得短於 6 個月,經同意最長得延 2 個月 |
| 宜蘭縣 | 100 萬(不超過總經費 50%)/未設聯合類別 | 自核定通知當月或次月 1 日起算 10 個月,得展延不超過 2 個月 |
| 花蓮縣 | 100 萬(不超過總經費 50%)/未設聯合類別 | 10 個月。須知載 115/8/1–116/5/31,計畫網頁載 115/9/1–116/6/30,官方兩處不一致,依實際公告為準 |
| 臺東縣 | 100 萬(不超過總計畫經費 50%)/未設聯合類別 | 115/8/1–116/5/31(10 個月,含至少 2 個月市場驗證期) |
| 澎湖縣 | 100 萬,第 2 至 5 次提案遞減為 90/80/70/60 萬/200 萬(每家上限 100 萬) | 資料未取得 |
| 金門縣 | 100 萬(不超過總經費 50%)/未設聯合類別 | 9 個月,經同意最長得延長 1 個月 |
| 連江縣 | 100 萬,已獲 1 次補助降為 90 萬、2 次降為 80 萬/未設聯合類別 | 統一 7 個月,經同意最長得延長 1 個月 |
幾個值得注意的規律:
- 地方型的個別補助上限幾乎一致是 100 萬,聯合型 200 萬(每家仍以 100 萬計)。規模約為中央 Phase 1(150 萬)的三分之二。
- 澎湖與連江會依你過去獲補次數逐次調降上限,這是其他縣市沒有的設計。
- 臺南的主題式聯盟最高 500 萬,是地方型中規模最大的。
- 有九個縣市的須知未設聯合申請類別,只能個別申請。
- 多個縣市明訂補助款不超過總計畫經費 50%,與中央一致。
- 執行期程從 7 個月到 1 年都有,且多數是固定起訖日而非自選,這點與中央的「隨到隨受理」很不一樣。
地方型也會查重複補助
查得須知的 19 個縣市全都有「簽約後查獲重複補助即解約、追繳並停權」的規定,只是條款位階不同:有的放在申請資格排除,有的放在正面資格要件,有的放在申請注意事項或契約。雲林縣資料未取得。
另外兩個地方特色:
- 連江縣與苗栗縣會把超過縣市規模的案件轉介中央型。
- 金門縣要求簡報時說明本案與歷年中央型 SBIR 案的差異。
中央與地方可以同時申請嗎
可以,但有條件。
注意這一條的出處:下列規定只出現在 SBIR 官網的常見問題(申請資格第 8 題,頁面未載日期),申請須知本文、附件 C 與計畫書撰寫說明都沒有這條。實際操作前建議向專案辦公室確認。
依該常見問題:
- 中央與地方可同時申請,但須為不同計畫名稱、不同核心技術驗收標的,且各科目費用不得重複編列。
- 同一研發人員跨中央與地方合計不超過 12 人月。
- 同一設備不超過 12 個月。
縣市端未見明文禁止同時申請。
至於重複補助的中央條款,位階是明確的:
- 伍、十一:本計畫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獲補助。
- 伍、十二: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及追繳補助款外,自解約日起停權。
- 伍、七:申請企業如曾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應於申請時說明該計畫之研發重點、執行情形等。
申請表另有「是否為中央地方攜手方案」的勾選欄位,以及附件 A 的承諾書。
幾個常被問錯的細節
- Phase 1 簡報沒有官方頁數上限。 附件 B 範本恰好是 13 張並註明「不可刪減大綱及頁碼」,但須知並未規定頁數上限。網路上流傳的頁數限制沒有官方依據。
- 文件版本標示不一致是正常的。 申請須知官網列為「115 年度」但封面印「114 年 11 月核定版」;附件 F 專案契約書為「113 年 11 月版」。以官網下載專區的最新檔案為準。
- SBIR 與「跨域研發補助」是兩個不同計畫。 兩者共用同一個網站,但附件編號不同——SBIR 的會計科目是附件 C,跨域的是附件 H。查文件時要確認自己在哪一個計畫的下載區。
關於顧問與代辦
須知對這件事有兩條並存的規定,很多人會弄混。
一、官方允許委託顧問諮詢單位
「個別申請」或「聯盟申請」計畫,可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技術移轉及委託費預算編列以不超過總經費之 60% 為原則壹、三(四)3。
但顧問諮詢費的限制比多數人以為的嚴格得多。依附件 C:
- 委託諮詢費以占計畫總經費之 5% 為上限。
- 以首次申請 SBIR 計畫並獲推薦之中小企業為主,每家企業以申請 1 次為限。
- 顧問諮詢單位須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 7020 或 I103060 管理顧問業,並須通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登錄。
- 服務能量登錄證書所載有效期間應含括計畫執行期間。
- 諮詢單位不得與轉委託單位為同一單位。
換句話說,「顧問費可以編進計畫經費」不是通則:金額上限只有總經費 5%,而且一家公司一輩子只能用一次、還限首次申請就獲推薦者。如果同一家廠商同時承接你的開發工作,也不能再列為諮詢單位。
二、官方沒有委外代辦
須知同時聲明,本計畫絕無委託或以其他形式請民間代辦或顧問公司協助業者撰寫申請書伍、十九。
兩條並不衝突:你可以自行委託合格的顧問諮詢單位,但任何宣稱自己是「政府委外」、「官方指定」或「認識評審委員」的說法都不成立。
選顧問時可以直接要求對方出示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沒有就不能列為計畫中的顧問諮詢單位。
官方資訊與聯絡窗口
SBIR 計畫的執行單位為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 單位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SBIR 計畫專案辦公室
- 地址
- 100024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1 號 3 樓
- 傳真
- 02-2391-1281
- 電子信箱
- sbir1@admail.csd.org.tw
sbir2@admail.csd.org.tw - 官網與下載專區
- www.sbir.org.tw
以上依貳、七。本頁所有內容整理自《115 年 SBIR 申請須知》與《115 年附件 C 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實際個案請洽專案辦公室確認。